股权转让过程中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是关于股东权利转让方面。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全部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权,涵盖的权利有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众多内容。也就是说,出让方转让股权后,这些权利就相应转移给受让方了。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也就是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相对自由,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其他股东一般无权干涉。这是因为这种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资合性质,也不会造成人合方面的矛盾。 而对外转让,也就是转让给非股东方时,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同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新股东加入可能会影响原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和公司运营,所以要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还有就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所以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查看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按章程要求来进行。 另外,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问题也需注意。如果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隐名股东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在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不过要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二是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三是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在出资方面,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 。 相关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的股东。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多数表决权通过的决议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