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实缴股权转让该如何处理?


部分实缴股权转让的处理,需要遵循法律及公司章程规范进行,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确认股权转让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需充分磋商股权转让事宜,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比如,双方要确定转让的具体股权比例、价格等核心要素,同时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可能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进行沟通和了解。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在达成共识之后,双方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详细列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若涉及未实缴部分股权转让,则需在协议中明确受让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相应的注册资本。例如,协议中可以约定受让方在取得股权后的一定期限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完成剩余出资的缴纳。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待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生效后,双方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实缴部分的清算与交接**:在工商变更登记顺利完成后,双方应对已实缴部分的资产、账目等进行全面清算与交接,以确保交接无遗漏。例如,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等进行清查核实,明确已实缴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