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有哪些法律定罪量刑问题?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在我国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刑法的严格规制,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的定罪量刑问题。 首先是关于假药和劣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劣药则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等。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是指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 而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是指致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假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对于一些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