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的滞纳金范围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费用缴纳时,被告知要交滞 纳金。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滞纳金允许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担心自己被多收了钱,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滞纳金的收取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超过范围的话是不是就不合法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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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它的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在我国,目前滞纳金主要是在行政领域有所应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里明确了税收领域滞纳金的收取标准。
再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是社会保险费领域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收取滞纳金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来收取。在民事合同中,如果使用“滞纳金”表述,通常应理解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即使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 过高或过低,当事人都可以请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