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和无效情况有哪些?


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一下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和无效情况。 首先,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受托人的责任和委托人的责任。受托人的责任方面,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委托人的责任方面,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同时,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接下来看委托代理合同的无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中有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不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进行虚假签订,那么该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合同也是无效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份委托代理合同也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