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生医疗事故由哪个部门受理?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是医院自己处理,还是有专门的政府部门管这事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哪个部门负责受理医疗事故相关事宜,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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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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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发生医疗事故后,有不同的部门可以受理相关事宜。首先,医院内部一般设有专门的处理部门。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的医务科或者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会对事件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处理。这是因为医院自身有责任对医疗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除了医院内部处理外,卫生行政部门也是受理医疗事故的重要部门。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如果医疗机构是省属医院,则可以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审查和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涉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学会也会参与其中。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所以,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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