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是由公安局还是检察院发放?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有人被逮捕了。我就有点好奇,逮捕证到底是公安局发出来的,还是检察院发的呀?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就想搞清楚这个流程,弄明白到底哪个部门有发逮捕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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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的发放涉及到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具体由哪个机关发放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逮捕的定义,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在我国,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是分开的,由不同机关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权力。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另外,检察院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而公安机关是执行逮捕的机关。当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决定后,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决定签发逮捕证,并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逮捕证由公安机关签发并执行,但批准或决定的权力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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