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么个东西。我想知道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什么情况下才能用这个权利呢?比如我和对方签了供货合同,对方最近经营状况好像不太好,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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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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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从法律性质上看,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简单来说,抗辩权就是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某种要求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拒绝这种要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双务合同中,双方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比如一方要付款,另一方要交付货物。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其义务,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行为,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作用。它就像是一把“保护伞”,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面对可能的风险时,有了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明确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意味着对方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能力来履行合同义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明显是对方在试图躲避履行合同的责任。丧失商业信誉,就是对方在商业活动中多次出现不诚信的行为,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理由怀疑其履行能力。而“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实际上也会导致对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当出现上述适用条件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行使不安抗辩权,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悄无声息地就停止履行,而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比如提供抵押物或者由第三方提供保证,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如果对方既不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适当担保,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了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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