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工程建设联合体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签订联合协议而组成的临时性合作组织。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法律性质。 从民事主体角度来看,工程建设联合体本身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工程建设联合体通常是为了某一特定项目而临时组建的,其本身并不符合法人的设立条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法人的规定,要求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等,工程建设联合体往往不具备这些独立的要素。 在责任承担方面,联合体成员之间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约或者其他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该方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联合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成员进行追偿。 从合同关系角度来说,联合体成员之间是通过联合协议来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的。联合协议是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内部宪法”,它规定了各方在项目中的分工、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重要事项。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需要向其他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在资质认定上,联合体的资质通常是根据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来综合确定的。根据相关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工程建设联合体具有临时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同关系运作以及资质综合认定等法律性质。了解这些性质,对于参与工程建设联合体的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