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的定义。在建工程抵押,指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工程还没建好的时候,就把它拿去抵押获取资金继续建设。 从法律性质来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首先是一种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债权(通常是贷款合同中的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抵押合同也随之无效。 其次,它是一种物权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这是一种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财产包括在建工程,所以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在建工程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 再者,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具有要式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权灭失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说明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来订立,否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另外,由于在建工程处于不断建设变化的过程中,其价值也在动态变化。所以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价值评估和确定具有特殊性。在评估时,不仅要考虑已建成部分的价值,还要合理预估未来建设完成后的整体价值。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需要对抵押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具有从属性、物权性、要式性等特点,并且在抵押物价值评估和确定方面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有效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