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出来了被申请方不来领怎么办?


当裁决结果出来后,如果被申请方不来领取裁决书,并不意味着裁决书就不生效或者这个事情就没办法继续推进了。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处理,以保障裁决书的正常效力和后续执行。 首先是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所以,如果被申请方不来领,仲裁机构可以尝试将裁决书直接送交给被申请方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签收人。 若直接送达存在困难,还可以采用留置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另外,还能使用邮寄送达。按照相关法律,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仲裁机构可以通过邮政等合法的邮寄方式将裁决书寄给被申请方,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无论通过哪种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裁决书就会在规定的时间生效。生效后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请方不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