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了解污染环境罪辩护的法律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辩护,可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着手。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若存在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的情况,比如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所取得的证据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所以,如果能证明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就可以要求排除该证据。
其次是危害后果方面。如果能够证明污染行为并未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也可进行有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详细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若不符合这些情形 ,就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再者是主观故意方面。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并不知晓其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了污染结果的发生,那么也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果不符合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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