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视居住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我因涉嫌一些事情被执行了监视居住,现在感觉生活受到很大限制,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监视居住,相关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可能恢复自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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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当满足一定条件时,监视居住是可以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虽然这是关于逮捕的规定,但监视居住与之类似,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当采取该措施的,也应及时解除。 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当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监视居住达到一定期限时,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就应当解除。 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也就是说,一旦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就必须解除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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