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案子,相关部门提出要对我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采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还有执行过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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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监视居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自己的住所被监视居住,而是由司法机关指定一个住所进行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就明确了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一是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二是涉嫌特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同时,法律也保障被监视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执行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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