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实施前,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当你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你需要在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这里的三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例如,张三在2018年1月1日被李四打伤,张三在当天就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且也知道是李四所为,那么张三请求保护自己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就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2021年1月1日截止。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几种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再者,诉讼时效还可能会出现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总之,在《民法典》实施前,诉讼时效的规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时效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