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在一个商场购物时,因为地面有水渍滑倒受伤了。我觉得商场应该保障顾客的安全,可商场却不想负责。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商场到底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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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在一定社会活动中,某些特定主体对特定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其免受损害的义务。这一概念来源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后来逐渐被各国法律所认可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比如商场、超市、酒店等地方的负责人。他们有责任保证场所内设施的安全,环境不存在危险因素等。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像举办演唱会、运动会等活动的组织方。他们要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参与者的安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通常要看这些主体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谓合理注意义务,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会采取的措施。例如商场要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如果没有做到这些,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义务而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而安全保障义务人也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先由第三人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来承担。之后,安全保障义务人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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