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对优先购买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跟人交易房产的时候,对方突然说有别人也想买,而且那个人有优先购买权。我不太懂这个优先购买权,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在哪些情况下会有优先购买权,它的效力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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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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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的买卖场景中,特定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相关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特定主体在交易中的特殊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这里涉及到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比如,小李租了小张的房子,在小张要出售该房屋时,小李在同等的价格、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这所房子的权利。不过,如果小张把房子卖给自己的近亲属,或者房子的按份共有人也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小李的优先购买权就不能行使了。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例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子,甲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甲份额的权利。这是为了维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避免外部人员随意加入共有关系,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行使期间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一般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 如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权益受到侵害,比如转让人没有按照规定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仅以转让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为由进行主张。这是因为,在维护优先购买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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