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录音录像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录音录像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民事领域中录音录像证据效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录音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这意味着录音录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录音录像都能被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且,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在他人的私人住宅中偷偷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获取的资料,就可能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而不被法院采纳。而如果是在公开场合,双方正常交流时进行的录音录像,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通常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在刑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录音录像也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此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行政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有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这里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资料也可能包含录音录像。这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录音录像在不同的法律领域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无论是作为证据使用,还是在执法过程中运用,都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