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问题。根据该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里说的意思就是,如果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开,而车主知道车子有问题或者借车人不能开车还借给他,那车主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依据的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范围方面,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合理损失,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关于责任划分,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举例来说,如果有三辆车发生事故,造成了第三方的损失,这时候就要看损失有没有超过三辆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然后按照相应规则来赔偿。 另外,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一辆挂靠在某个运输公司名下的货车出了事故,运输公司和实际车主都要对事故负责。总之,这些司法解释都是为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赔偿和责任认定更加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