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的相关法律权利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债权债务的事情,听说有留置权这么个概念。我不太清楚留置权人到底有哪些法律权利,比如在保管留置物、处置留置物这些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他们的权利的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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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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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我们详细介绍留置权的相关法律权利。 首先是留置财产的占有权。这是留置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比如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合法占有就是留置权人行使占有权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不过,这些孳息并不是归留置权人所有,而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例如,留置的母牛生下了小牛,小牛就是孳息,留置权人可以先将小牛用于支付饲养等相关费用。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再者是优先受偿权。这是留置权的核心权利。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留置汽车后,在一定期限内乙仍未支付费用,甲就可以依法处置汽车,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修理费。《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是保管费用求偿权。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财产期间,可能会支出一定的保管费用,这些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因为留置财产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有责任承担保管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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