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着多种法律风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主体资格风险是其中之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如果一方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比如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就可能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标的物风险也不容忽视。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例如,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详细说明,交付时双方就可能对产品是否合格产生分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支付风险同样关键。买受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价款,就构成违约。出卖人可能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交付风险也需要关注。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因素也可能给合同双方带来风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