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恶意欠薪,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会怎么处罚?


在广东地区,若用人单位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下面来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员工的工资,却故意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无故拖欠”就涵盖了恶意欠薪的情况。 当用人单位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劳动行政部门会先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可能只需支付原本的工资及相应利息等。但要是逾期仍不支付,就需要额外支付赔偿金。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恶意欠薪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还会面临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多种途径来应对恶意欠薪问题,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