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追加被告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里,觉得应该还有其他被告,但没去申请追加。我想知道法院会不会依职权追加被告,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能不能给我讲讲具体情况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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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依职权追加被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将应当参加诉讼但未参加的被告追加到诉讼中来。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全面性和公正性,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以便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里所指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就是那些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权利义务与其他当事人相互关联,若不参加诉讼,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也进一步明确,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通常来说,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有很多种。比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共有财产纠纷案件中,共有人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部分被告没有被列为诉讼当事人,法院有权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全面、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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