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指的是当仲裁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行为。 首先,关于申请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才有申请执行的权利。而且,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比如双方约定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那么作出裁决后就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申请执行。 其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般来说,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这就要求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请执行,否则可能会丧失通过法院强制对方履行的权利。 最后,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通常需要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仲裁裁决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让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顺利开展执行工作。总之,当事人在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期限来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