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诱惑、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对嫌疑人用威胁、诱惑甚至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口供,我想知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看待的,这样得到的证据有没有效,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又会受到什么处罚,我很疑惑,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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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威胁、诱惑、刑讯逼供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他人按照自己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诱惑通常是指通过给予利益等方式,诱导他人作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行为;刑讯逼供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意味着,通过威胁、诱惑、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实施威胁、诱惑、刑讯逼供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此外,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总之,威胁、诱惑、刑讯逼供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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