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肯结婚却要求女方搬去自己家住,这在法律上怎么看?
男方一直拖着不跟我结婚,却非要我搬到他家里住。我有点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知道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合不合理。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有哪些,法律能为我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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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男方不肯结婚却要求女方搬去其家住,这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我国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也就是说,结不结婚是男女双方各自的权利,如果男方不肯结婚,女方也不能强迫其结婚。 而关于居住问题,如果女方应男方要求搬去居住,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居住事实。但这种居住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界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继承等权利和义务。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但在非婚姻的居住关系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这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在居住期间产生财产纠纷等问题,处理起来会比较复杂。比如在财产方面,如果双方有共同购置的财产,由于没有婚姻关系,可能需要按照一般的共有关系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所以,女方在面对男方这种要求时,需要谨慎考虑。如果决定搬去居住,最好与男方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在居住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生活费用等方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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