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立案不批捕直接居家监视程序是否正确?

我涉及一个案子,警方刑事立案了,但检察院不批捕,之后直接让我居家监视。我不太清楚这样的程序对不对,想了解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样的处理流程合不合法,有没有符合规定的程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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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在刑事立案后,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是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这里的监视居住就包括居家监视这种形式。所以,单纯从程序上看,如果满足相应条件,刑事立案不批捕后直接进行居家监视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程序。 但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必须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所以,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直接采取居家监视居住的措施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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