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质的物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探讨没有资质的物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概念。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则是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旨在为物业提供前期管理服务的协议。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过去我国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需要根据不同的资质等级来承接相应的物业管理项目。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从而为业主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然而,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国务院于2017年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并于2020年进一步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这意味着,从政策层面上,国家已经不再将资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没有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只要物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如果合同存在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比如恶意串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物管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业主大会反映,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聘该物管企业,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在当前取消资质认定的背景下,没有资质的物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对不符合要求的物管服务没有维权的途径。业主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身能够享受到符合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