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在探讨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时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人掏钱买东西给承租人用,承租人付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因为出租人需要以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来保障其在合同中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证租赁物的合法流转和使用。 当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时,这意味着出租人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将该融物出租给承租人的权利基础。从法律原理上讲,一个人不能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东西合法地出租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合同的订立需要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出租人没有融物所有权就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并且已经善意地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比如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等,此时合同的效力认定可能会更加复杂。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承租人的善意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融物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来判断是否认定合同无效以及如何处理后续事宜。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承租人需要返还租赁物,出租人需要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等费用。同时,如果一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还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如果是出租人故意隐瞒未取得融物所有权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出租人就需要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赔偿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