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租人是否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我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了,租户在使用房子过程中,因为房屋的一些设施导致来访的客人受伤了。现在客人要求赔偿,租户说应该我来承担责任。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我作为出租人,需不需要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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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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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出租人是否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如果是因为租赁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而出租人没有尽到维修、保养等义务,导致第三人受到侵权损害,那么出租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出租的房屋楼梯扶手松动,出租人知晓却未及时修理,租户的朋友在使用楼梯时因扶手松动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就不能免除责任。 其次,如果租赁物本身没有问题,是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租赁物导致第三人侵权,那么通常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承租人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破坏了房屋的结构,导致房屋倒塌砸伤路人,此时责任主要在于承租人。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租赁关系中,法律也有特别规定。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机动车租赁中,一般由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出租人存在过错,如明知车辆存在故障仍出租等,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出租人是否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判断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出租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是租赁物本身问题且出租人有过错,出租人需担责;若是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一般由承租人担责,但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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