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有哪些其他基本常识?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有许多基本常识需要了解。首先,我们要明白征收拆迁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只有符合规定的政府部门才有权力进行征收拆迁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进行。 其次,关于征收拆迁的公告。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是为了让被征收人清楚了解征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再者,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所以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 另外,征收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金钱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则是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情况进行选择。 最后,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征收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文件。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会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遇到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了解这些征收拆迁中的基本常识,有助于被征收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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