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处理方式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如果是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虚构一份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等可撤销情形订立的。像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被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但一旦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再者,如果合同内容虽然与事实不符,但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另外,合同成立后,若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概念: 虚假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