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以后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拆迁评估结束后,后续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重要流程。 首先是结果公示与解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疑问,估价师要进行专业解答。 然后是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一规定同样出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申请时,要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接着是申请鉴定。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评估专家委员会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最后是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或者经过复核、鉴定后维持原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就会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