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是如何进行评估的?


房屋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价格的重要环节。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首先是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且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接着是评估流程。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会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并向受托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 ,调查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登记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评估。 然后评估人员要进行现场勘查,对被征收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实地测量,做好查勘记录。之后根据市场价格和评估对象及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补偿基数,为补偿提供可靠数据,进而撰写评估报告,作出评估意见,确定具体房屋价格。 评估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