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责任有哪些,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承揽合同中,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出现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承揽合同中的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以下责任: 继续履行:如果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比如在一个制作家具的承揽合同中,承揽方表示可能无法按时交付,但经过沟通,定作方可以要求承揽方克服困难继续完成家具制作。 赔偿损失: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因为承揽方预期违约,导致定作方无法按时开业,从而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定作方可以要求承揽方赔偿。 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