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入股人要承担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入股人主要涉及民事责任,有时也可能会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股东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等问题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上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股东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比如,小李入股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10万元,当公司经营不善欠下50万元债务时,小李只需承担10万元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那么需要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未缴纳的出资部分,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如果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入股人作为股东可能会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入股人参与公司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如集资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等,可能会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