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企业未清算破产时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在探讨有限责任企业未清算破产时股东的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当有限责任企业出现破产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程序。清算的目的在于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平地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以保障债权人以及股东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有限责任企业未清算就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是出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某股东认缴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了50万,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该股东需要补足剩余的50万以及相应利息,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其次,是清算义务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负有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如果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公司已经出现破产情形,但股东一直拖延不进行清算,导致公司的财务账册丢失,无法准确核算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此时股东就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以逃避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企业未清算破产时,股东可能要承担出资责任、清算义务责任以及因滥用权利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等。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