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诚信原则合同订立当事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诚信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准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秉持诚实、善意,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欺诈或进行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那么,当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订立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比如说,甲和乙商谈合作开店事宜,甲本没有合作的真实意愿,只是为了拖延乙与其他潜在合作伙伴签约,从而获取商业竞争优势,这就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果乙为了此次合作投入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进行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那么甲就要对乙的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再如,丙要出售一套房屋给丁,丙故意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丁基于对丙的信任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丁发现了房屋的质量问题,丙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可以要求丙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甚至可能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违背诚信原则订立合同还可能面临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否则将可能面临多种法律责任,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公正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