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简单来说,如果是建筑物倒塌、塌陷导致他人受损,一般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担责,除非他们能证明建筑没质量问题。要是因为其他人的原因导致倒塌,那就由这些人负责。而对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掉落伤人的情况,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比如,你在路过一栋建筑物时,被楼上掉落 的花盆砸伤。花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比如定期检查花盆的摆放是否稳固等,那么他们就要对你的损害负责。
再比如,某栋建筑物因施工质量问题倒塌,导致路人受伤。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够拿出证据,像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受害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像现场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与建筑物致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可以与责任人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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