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在探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无偿委托合同的概念。无偿委托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无偿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并不从委托人那里获得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虽然该条文主要针对的是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损失赔偿问题,但对于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当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活动,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是委托事务的受益人,受托人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例如,甲委托乙无偿帮忙运输一批货物,乙按照甲的要求正常运输,在途中因道路突发塌陷导致货物损坏并砸伤了路人丙。这种情况下,乙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甲作为委托人通常要对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那么受托人可能 需要和委托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由受托人单独承担责任。比如,甲委托乙无偿帮忙保管一件贵重物品,乙明知该物品需要特殊保管条件却故意疏忽,导致物品损坏并砸伤了前来参观的丙。此时,乙存在重大过失,可能要对丙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在实践中,判断受托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能力、经验,当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如果第三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第三人也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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