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怎样的?
我最近打算租个房子,和房东谈得差不多了,可房东突然反悔不租给我,还让我白跑了好几趟去看房子、签合同啥的,我感觉自己挺亏的。我想知道在租赁合同里,像房东这种情况算不算是有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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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租赁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谈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遵守诚信,让另一方受了损失,就得赔偿。
对于租赁合同而言,在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多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比如,出租方故意隐瞒租赁物存在的重大瑕疵,像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却不告知承租方,导致承租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进行合同磋商。又或者,承租方在磋商过程中,承诺会租赁较长时间,但在临近签约时突然反悔,给出租方造成了寻找新租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方有上述行为,比如为了抬高租金,假意与承租方进行谈判,在找到出价更高的租客后就拒绝与原承租方签约,那么出租方就需要对承租方为了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进行赔偿。同样,如果承租方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也需要对出租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缔约 过失责任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且自己因此遭受了损失。所以,在租赁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费用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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