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在探讨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就是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所依据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判定谁要对损害结果负责。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推定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如果能证明坠落物是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原因等导致坠落,那么就可以免除责任。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承担补偿责任,这也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一定的弥补。这种规定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