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有企业改革时职工如何安置?


在辽宁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是一项重要且需要谨慎处理的工作,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职工安置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职工安置奠定了基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如果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可能适用这一条款。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辽宁省也有相关的政策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这些政策强调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问题。对于愿意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依法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而对于不愿意留在改制后企业或者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则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在职工安置过程中,企业应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这一规定确保了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最后,关于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确保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权益不受影响。如果企业存在欠费情况,要在改制过程中予以补缴。同时,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保证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能够正常享受。 总之,辽宁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要求进行,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