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抵押权谁的优先度更高?


在探讨留置权和抵押权谁的优先度更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留置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说,你把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但是维修完成后你却不支付修理费,那么修理厂就有权留置你的汽车,在一定条件下将汽车处理来获得应得的修理费用。这一权利的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抵押权则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例如,你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如果你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可以依法处置你的房子来收回贷款。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那么,留置权和抵押权谁的优先度更高呢?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往往是与留置物有直接关联的劳动、服务等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使得留置物的价值得以保存或增加,从公平和鼓励创造价值的角度出发,赋予留置权优先地位是合理的。 不过,这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留置权人恶意取得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明知存在抵押权而仍然留置财产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下,是否依然绝对适用留置权优先,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具体的法律判断。但总体而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