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是怎样的?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费用的交纳,需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确定。 首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其中,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 对于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是不同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般属于非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例如,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损害赔偿金额为8万元,那么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式为:先交基本的100 - 500元(这里假设按300元计算),5万元以内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为3万元,这部分按照1%交纳,即30000×1% = 300元,总共需交纳案件受理费300 + 300 = 600元。 另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等,还需要按照规定交纳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例如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形和程序也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