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多久可以减刑?
在探讨被判处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多久可以减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无期徒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意味着犯罪分子将被无限期地监禁,但在实际执行中,只要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是可以获得减刑机会的。剥夺政治权利则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指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此外,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根据相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综上所述,被判处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二年以上,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刑。但具体的减刑情况还需要根据罪犯的实际表现以及司法机关的裁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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