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在派出所谅解了也和解了,对方还会起诉吗?


在探讨轻伤案件在派出所达成谅解与和解后对方是否还会起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 从刑事诉讼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轻伤案件中,如果双方在派出所达成了谅解与和解,通常意味着被害人对加害方的行为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宽容和原谅。然而,刑事诉讼的主动权并不完全掌握在被害人手中。即使双方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仍然有权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推进刑事诉讼程序。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案件情节较为严重,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即使被害人已经谅解,也可能会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加害人存在多次伤害他人、手段恶劣等情形时,司法机关可能不会因为双方的和解而放弃追诉。 从民事诉讼方面来说,被害人有权就因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向加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即使双方在派出所达成了和解协议,若该协议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或者被害人认为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那么被害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撤销该协议,并要求重新确定赔偿金额。所以,在达成谅解与和解后,被害人是有可能基于民事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的。 综上所述,轻伤案件在派出所谅解并和解后,对方仍然存在起诉的可能性,既可能是刑事诉讼(司法机关主导),也可能是民事诉讼(被害人主导)。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建议在和解过程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详细的和解协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