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物抵债房是否应该交付?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用一套房子来抵偿债务,我们也签了相关协议。但现在到了约定时间,对方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子。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以物抵债房到底应不应该交付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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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物抵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以物抵债房是否应该交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以物抵债的概念。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特定的财物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这通常是通过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来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当双方自愿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以物抵债协议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那它就是合法有效的。 当以物抵债协议有效时,债务人就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抵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债务人就必须按照这些约定来交付房屋。 然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么交付房屋的要求可能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又或者根据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等情形,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协议。 此外,如果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出现了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房屋无法交付,那么债务人可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所以,一般情况下,有效的以物抵债房是应该交付的,但要综合考虑协议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以物抵债房未交付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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