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否可以做预告登记?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想用他的房子抵偿债务,我们打算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听说预告登记能保障权益,我就想问问,像我们这种以物抵债的情况,可以去做预告登记吗?我担心不做的话,之后对方又反悔把房子给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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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否可以做预告登记,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预告登记这个概念。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的物权变动还没完成之前,通过预告登记,让相关的不动产交易有了一定的保障,防止卖方把不动产再卖给别人或者进行其他不利于买方的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以物抵债协议中涉及的是不动产,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进行预告登记的。这里的条件主要指的是双方有明确的以物抵债的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以物抵债协议,明确了抵债的不动产、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这种情况下就具备了一定的申请预告登记的基础。 但是,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可能就无法进行预告登记。因为这种情况下,协议本身的合法性都存在疑问,登记机构不会为其办理预告登记。另外,如果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并非不动产,而是动产,由于动产的物权变动主要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一般不需要也不能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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