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界限是什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简单来说,就是用暴力手段去干涉别人结婚自由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 首先,咱们来看看它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仅是以暴力相威胁,或者用非暴力的方式(非法拘禁这种情况除外)去干涉婚姻自由,那这就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比如,只是口头威胁说不让对方结婚,但没有实际动手实施暴力行为,就不算构成此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关量刑,也从侧面反映了一般干涉和犯罪行为的区别。 接着,再说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打个比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可能更多是限制对方选择结婚对象或者离婚的权利,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直接针对的是对方身体和生命安全。 二是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虽然也会让被害人身体受伤和精神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特别严重。要是因为干涉婚姻自由目的没达到,就公然去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由于犯罪故意内容和行为性质都变了,那就得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 三是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一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就是想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剥夺他人生命。这种转化在法理上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 相关概念: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它的手段或者结果又引发了另外一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但要是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除外。





